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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虚拟财产解析
2007-08-24 晴



之前写过关于虚拟财产的文章,在社科院看到这个新闻,顺便转过来让大家对照一下。

林旭霞在《东南学术》2006年第6期上发表的文章认为,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,模拟现实事物,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、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。狭义的虚拟财产即虚拟有形财产,或称虚拟物,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的物质财富的模拟。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,鲜明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,因而应当纳入现实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。
虚拟财产具备现实财产权利客体的基本属性。一是虚拟财产的稀缺性;二是虚拟财产的价值性;三是虚拟财产的排他性。以上认识说明,虚拟财产不是“知识产权客体”;虚拟财产虽然表现出类似有价证券的特征,但并不仅仅是债权凭证。此外,虚拟财产是具有特定性、独立性的抽象物,有别于现实的物质财富,有其自身的特殊性。如虚拟财产必须依附于特定的网络平台存在;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网络服务的产品,它必定受制于服务期限,而其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。我国民法尚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规定,对虚拟财产概念、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客体属性的深入分析是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的前提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文章出处: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.
# posted by 一竖先生 @ 2007-08-24 11:33:59 评论(0)
 

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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